大洪山长岗镇
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发布日期:2022-08-30
  • 信息来源:大洪山名胜风景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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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编制《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镇人民政府属大洪山管委会下辖的唯一乡镇,其涵盖十三个中心站所(中心学校、卫生院、动监站、水管站、人社中心、供电所、邮政、电信、供销社、粮食、食品公司、广电传媒、福利院),九个行政村(喻家湾村、庹家村、洪山坪村、黄木淌村、熊氏祠村、珍珠泉村、东庄畈村、大洪山村、绿水村),负责以上职能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地址:长岗镇宝珠街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722-4832101;

  邮编:441321。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和职能部门要求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大洪山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dhs.gov.cn/index.html。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开范围指符合《条例》但未主动公开,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景区信息。

  (二)受理机构

  委托宣传文化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一楼102室

  工作时间:8:30—12:00;

  14:30—5:30(夏季时间为15:00—18:00)

  办公电话:0722-4832228

  传真号码:0722-4832221

  邮政编码:441321

  电子邮箱地址:dhsysq@suizhou.gov.cn

  (三)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格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登录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采取口头申请方式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当面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正式记录后办理。受理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申请处理

  (1)登记。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出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即时登记(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以及申请的主要内容),受理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2)答复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公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信息内容或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公开;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信息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收费说明

    《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或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自2022年9月21日起执行。

 

  相关信息可查看网站:http://www.dh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