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7日)
(一)根据党工委、管委会的中心任务、指导各级妇女组织开展妇女、儿童工作。
(二)团结、动员妇女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三)调查研究妇女、儿童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反映,提出建议。
(四)指导妇联基层组织、各类团体会员组织和行业妇女联谊组织的建设,做好女干部培养、推荐、选拔工作;落实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观念,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五)组织、动员妇女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各种技能培训,帮助妇女提高科技文化素质。
(六)负责了解妇女权益方面的呼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和推动基层妇委会信访、维权工作。
(七)负责协调儿童工作,推动有关儿童发展规划的实施,普及优生、优育、优教知识,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的研究。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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