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洪山风景名胜区景区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9-12-27
  • 信息来源:大洪山名胜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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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7日)

  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景区管理局,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内设机构,挂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发展改革局、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局、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局、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局牌子。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编制景区发展旅游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风景名胜区旅游行业标准和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和协调旅游行业的有关财务、税收、信贷、价格等政策,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评价旅游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负责旅游资源普查和旅游规划编制工作,对重点旅游建设项目进行督办检查。负责旅游统计工作。

  (四)拟定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开拓国际、国内旅游市场的规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宣传,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并指导旅游产品和纪念品的研制、开发和经营。

  (五)负责旅游业的对外交往与合作,做好景区开办旅游机构的报批工作。

  (六)负责旅游业行业管理。负责辖区内旅行社、星级宾馆、文明农家乐、星级农家乐的申报、协助审批工作;拟定各类旅游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设施、旅行社、旅游车船和各种旅游项目的服务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协调旅游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等工作;监督、检查旅游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风景名胜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及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七)负责组织景区旅游行业岗前培训及认证工作。

  (八)负责处理和协调景区的外事工作、涉侨活动和港澳事务;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的外事活动;承办领导出访及邀请外国地方官员来访报批事宜,审理和申报并协调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有关手续。

  (九)贯彻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村镇建设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地质勘察和工程报建、管理;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住宅和房产业管理;负责建筑行业队伍建设和资质管理;负责园林绿化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城乡总体规划,经审批后实施;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及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十一)贯彻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固体废弃物、恶臭气体、放射物质及有毒化学品、电磁波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排污综合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十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实施;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提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布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及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管理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基本建设项目,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研究提出价格政策建议;负责重要市场建设的规划布局和计划管理;提出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或赋予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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